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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维权:承诺的赠送面积和不见了咋整?

发表于2016-03-14

 

由于新广告法的出台,开发商在宣传楼盘时,广告语收敛了许多。但还是有些开发商在售楼时口头承诺一些“优惠”,收房时发现这些“优惠”变成了口头支票,怎么办?

【案例】

谢女士在看房时,销售人员为了吸引她买房,口头承诺了小区花园面积,以及保证谢女士的子女可以就读。于是谢女士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在收房时发现,小区花园面积没送,也上不了。然而,购房合同中并没有这两项“优惠”的条例,只有当时对话录音的谢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谢女士购买该套房产的初衷是为了让子女在就近,即使相关的约定没有写入合同里,当时销售人员的说辞也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谢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如果谢女士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可将开发商起诉,购房时销售人员的录音可作为直接证据。

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们,在买房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心与理智,不要被开发商抛出的“糖衣炮弹”甜昏了头。即使当时说的再好,签约时也要看看有没有将承诺的事情写进合同里。

对于的问题,是资询当地的局,如果局都说这个小区没有,开发商承诺的再好也没用。

后,提醒大家要保留证据。包括开发商的宣传材料、现场录音等,以便日后如果遇到纠纷,可以维护大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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